餐桌椅厂员工上班时间管理
第三条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,15分钟后列为旷职(工),早退者一律作旷职
半日论,不得补请事假,病假抵充,违者作旷职(工)半日论。
第四条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:
1迟到次数的计算,以当月为限。
2迟到折合的事假,均按事假规定办理。
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,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,第三次加4小时计,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
2小时计算。
4 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(工)半日论。
第五条旷职(工)按下列规定办理:
1旷职(工)不发当日薪资。
2连续旷职(工)3天或1个月内累计6天,均予开除。
第六条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餐桌椅门房,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,应即接受,不得拒绝,违
者议处。
第七条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,均应严守秩序,原则如下:
1无论何种班次,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,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
吃饭或办理私事。
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。
3下班铃声响后,方得停止工作,不得未打下班铃,即行等候打卡,如有故违,查实后即按擅
离职守处分,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。
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,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
岗位上,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。
第八条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,不得托人代打,否则除予旷职(工)半日论处,其代
人打卡者,受同等处分。
第九条工作时间内,不论日夜班,凡有睡觉和擅离餐桌椅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情情形予以议处。
第十条日夜轮班工作,应按时交班、接班,倘接班者届时未到,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。
第十一条工作时间内,因事外出,必须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,否则警卫或人
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(总公司人员,亦应将请假单,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,否则按第九条办理,
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,不必填写公出证,但应向其主管报备)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。
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,修订时亦同。
十三、识别证使用细则
第一条为加强餐桌椅公司安全管理,防止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厂区,以利识别,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公司识别证区分如下:
1、红色:管理部员工佩戴。
2.淡黄色:财务部员工佩戴。
3淡绿色:营业部员工佩戴。


